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建筑法及相关条例12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业务承担: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监理工作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及相关条例知识点:
建筑法: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发包、 建筑工程承包、 建筑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质量保修、 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二、三 、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