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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合同法及价格法32

2014-05-19 15:0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定价的商品: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定价依据: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及价格法知识点:

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及其订立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合同的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承诺 合同的成立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的解除合同债务的抵消标的物的提存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及其特点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合同争议的仲裁合同争议的诉讼

价格法: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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