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合同法及价格法32
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定价的商品: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定价依据: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及价格法知识点: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的解除、 合同债务的抵消、 标的物的提存
违约责任:
合同争议的解决:
价格法: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