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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合同的终止

2015-03-20 09:4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合同法及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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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节知识点回顾: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

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债务的抵消:

抵消是当事人互有债权债务,在到期后,各以其债权抵偿所付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法之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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