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勘察、设计单位的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安装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
1.工程承揽: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还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社保,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设计单位还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