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可变更或者可撤销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合同法及价格法 合同法及其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法及价格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合同争议的仲裁、合同争议的诉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 |
1、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①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丧失公平的。
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③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①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