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合同争议的诉讼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合同法及价格法 合同法及其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法及价格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合同争议的仲裁、☆合同争议的诉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 |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该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1.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的;
2.经过和解、调解未能解决合同争议的;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