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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合同争议的诉讼

2015-03-20 09:5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合同法及价格法

合同法及其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法及价格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合同争议的仲裁合同争议的诉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

【上节知识点回顾: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该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1.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的;

2.经过和解、调解未能解决合同争议的;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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