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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2015-03-20 09:5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合同法及价格法

合同法及其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法及价格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合同争议的仲裁合同争议的诉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

【上节知识点回顾: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

权利:

1.自助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违规行为:

1.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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