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合同法及价格法 合同法及其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法及价格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合同争议的仲裁、合同争议的诉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 |
权利:
1.自助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违规行为:
1.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