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政府的定价行为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合同法及价格法 合同法及其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法及价格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合同争议的仲裁、合同争议的诉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 |
政府定价的商品: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定价依据: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