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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政府的定价行为

2015-03-20 09:5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合同法及价格法

合同法及其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法及价格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合同争议的仲裁合同争议的诉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

【上节知识点回顾: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

政府定价的商品: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定价依据: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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