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开标、评标委员会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标方式、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与要求、招标工作的实施、投标规定、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投标的否决、投标文件的澄清、中标、签订合同及履约、投诉与处理 |
1. 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如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 评标委员会: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