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房产税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进口关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1.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2.纳税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为房产。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