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价工程师预习知识点:土地增值税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预习知识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进口关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4.应纳税額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Σ(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5.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 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实行优惠。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