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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每日一练

2019-09-04 16:0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学信教育网整理10月28日《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每日一练

  1[简答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具备资质的乙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 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发的某大型广场工程实施监理,且乙公司出具《监理承诺书》一份,承诺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工程,若由于监理原因达不到进度和质量要求,愿承担监理费 10%的违约金。在施工过程中,因存在施工方案有部分变更、下雨等诸多因素,导致工程延期6个月竣工验收,而且工程质量被质检部门评定为合格,未达省优标准。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承诺书》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未达到承诺要求,是否构成违约。

  3.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此合同订立的基础?其监理人的法定义务?

  4.乙监理公司在承诺中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工程是否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有效。

  理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应为有效合同。《监理承诺书》系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监理合同和承诺书所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构成违约。

  3.(1)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为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订立的,发包人与监理人的相互信任也是监理合同订立的基础。

  (3)监理人义务法定

  首先,监理人应当在法定的工作范围内提供监理服务,即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其次,监理人应当代表发包人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督。

  最后,监理人若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乙监理公司的承诺不恰当。

  理由,监理人是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凭借七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监理人不具体实施工程建设,其不宜在合同中承诺工程质量标准,可改为监督施工单位达到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达到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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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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