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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25日《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每日一练

2016-02-25 11:0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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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答题]【案例背景】
 
  某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6万m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共向A、B、C、D四家企业发出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合同书,合同书订立后10日内,中标人进场施工并按合同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
 
  开标后,投标人A、B、C、D的投标报价分别为6 300万元人民币、6 150万元人民币、6 100万元人民币和5 85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C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达成一致。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为5 800万元人民币。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评审后推荐C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遂向C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5 800万元人民币。
 
  进场施工后,C企业一直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以C企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扣留了其投标保证金150万元人民币。
 
  【问题】
 
  1.施工企业修改报价的行为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2.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允许不一致?简要说明理由。
 
  3.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4.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5.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解析:
 
  1.投标截止时间后将投标报价修改为5 800万元的行为不妥。
 
  理由:修改投标报价的行为是双方在中标结果确定前的谈判确定的结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中标通知书中提出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进场开工时间的做法不允许。
 
  理由:根据合同法有关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当与投标文件一致,开工日期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必须响应,因此,中标通知书则应当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一致。
 
  3.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
 
  理由: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且影响了中标结果,依法构成中标无效。中标无效,则中标合同无效。
 
  4.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不妥。
 
  理由:C企业中标无效,其投标保证金依法应予退还。
 
  5.应向C企业住所地或施工合同履行地(或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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