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月26日《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每日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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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题]2010年6月,A市人民政府与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C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特许经营者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10年的ll月开始建设高速公路,该协议同时约定了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开始投入项目建设资金的时间及数额,但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至2011年1月,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投人项目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并开始建设高速公路,经A市人民政府多次催告后,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仍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致使C高速公路迟迟不能开工。于是,A市人民政府向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问题】
1.特许经营合同中合同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有何要求?
2.政府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承担的角色?
3.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4.特许经营协议是何时解除的?简要说明理由。
5.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哪些责任。
参考解析:
1.特许经营合同中,一方主体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下属部门,另一方为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特许经营项目中政府需要同时承担以下两种角色:
(1)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特许经营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特许经营者之问的行政法律关系;
(2)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特许经营合同形成与特许经营者之问的平等民事关系,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合法。
理由: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投人资金的义务,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建设高速公路,且在A市人民政府多次催告的情况下,仍未能积极履行相应义务,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A市人民政府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合法。
4.特许经营协议在A市人民政府所发的解约函到达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时即告解除。
理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A市人民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内容,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违约责任的相应约定向A市人民政府承担责任;
如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A市人民政府有权要求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A市人民政府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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