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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6)

2012-12-13 15:1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6)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和依据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

3.项目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安全机构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

2.责任: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的布置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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