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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8)(2)

2012-12-13 15:3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与民事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表明书面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

3.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内容主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且具有强制性规定。法律虽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但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协商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同时,根据《劳动法》,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随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适用于劳动看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凋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行使前述三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方可进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进行预告解除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同时,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第102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医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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