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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8)(3)

2012-12-13 15:3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我国《劳动法》第7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即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一点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是相同的。


劳动争议仲裁特点:


1.从仲裁主体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它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也区别于司法结构、群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机构。
2.从解决对象看,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这是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方式的重大区别。
3.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
4.从与诉讼的关系看,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应遵守的准则,它是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反映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本质要求。


1.一次裁决原则: 即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时,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如何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如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凋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凋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诀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117号令)第23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对于申请仲裁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这个不同并不是互相矛盾的,而是相互补充的。因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并不意味着“劳动发生争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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