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安全生产法(2)
108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责任
1、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该协议无效;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给予处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新增)多选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事故一般分类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况。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二)关于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1、事故单位的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情急,可以直接向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监督部门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的逐级报告
1)特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现场与证据
事故发生后,有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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