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安全生产法(3)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注解:
1)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级别管辖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调查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1、处理时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1)救援不利 2)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注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后玩忽职守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2)迟报或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因恶意阻挠对事故调查的法律责任地
对事故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依法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责任单位承担的
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任人员承担的
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的30%罚款;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的40%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60%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80%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有关地方人员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8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对各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可证。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1、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执行任务,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涉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五、法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2、未履行赔偿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要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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