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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2013-03-25 10:0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招标、提供原始资料、不得干预投标人、送审施工图、委托监理、确保提供的物质符合要求、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进行装修、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环节具有安全责任和义务。

  注解:1)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商;2)材料设备招标;3)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6)依法委托监理;7)确保物资质量;8)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以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法验收管理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5)未移交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没有设计方案,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变动结构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7)其他的例如:低于成本价、压缩工期、降低质量、设计文件未审查、未实行监理、未办理监督、不合格建筑格料、未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8)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行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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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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