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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2)

2013-03-25 10:0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资质2%-4%的罚款)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发现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加以补充。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见证取样的责任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的情况下,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8、保修的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二、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出借资质、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未取样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1)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同承揽业务;2)独立监理;3)依法监理;4)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独立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可以与建设单位是隶属关系)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确认质量的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出借资质(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

  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

  3、违反公正监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4、违反独立监理(有隶属关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以注册,情节特别恶劣,(重大安全事故),终身不予以注册。

  1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其中,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NO.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三、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约定。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最迟28天)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以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以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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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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