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建设工程纠纷的(2)
证据考点解析 1、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书证:思想内容 (2)物证:物品及其痕迹 3、视听资料 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人证言 (1)了解案情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应分别出庭作证 (3)证人不能旁听 (4)同一案件中证人不能再以其他身份出庭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6、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7、应重新鉴定的情形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8、不予重新鉴定的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 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9、证据保全 (1)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3)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 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10、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2)行政诉讼:被告举证 11、不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2、证据交换: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 有证据的过程。 13、质证: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 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4、认证原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 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编辑推荐: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读 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重点 二级建造师法规必看试题解析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