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第十一部分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第十一部分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 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 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 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 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 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共分为四个等级。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则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 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 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 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由于施工图是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会有更深刻的理解,由其对施工单位作出说明是非常 必要的,有助于施工单位理解施工图,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四)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编辑推荐: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读 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重点 二级建造师法规必看试题解析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