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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第十一部分(2)

2013-04-12 10:0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系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
负责。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具体包括:

① 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

② 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③ 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
划安排;

④ 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①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②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③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产品质量法

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
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进货检验的义务

二、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三、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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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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