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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民事法律关系与(3)

2013-04-11 09:3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代理人与代理权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与物权的区别:
①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②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
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③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3)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问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
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
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

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
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
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
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
债的发生根据。

(4)债的消灭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①债因履行而消灭

②债因抵销而消灭

③债因提存而消灭

④债因混同而消灭

⑤债因免除而?肖灭

⑥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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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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