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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预习笔记(37)(2)

2013-01-16 11:0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划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工程
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划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
分为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
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资质条件内容: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
质 不分级别,可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劳务工作;钻探劳务工作;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设立类别和级别,能做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工程设计专
项资质设立类别和级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并按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若干工程类别。甲级——监理
一、二、三等工程;乙级——监理二、三等工程;丙级——监理三等工程;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的是我国的建筑业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
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执业资格种类主要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工程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提倡)

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提倡工程总承包:

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禁止肢解发包: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
位的行为。《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
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3)增加发包的成本

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禁止指定采购: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
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禁止借用他人名义;禁止允许其它单位
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
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联合承包:

1.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
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
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休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负
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
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3)对
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分包制度: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
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的资质管理: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
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
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
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
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
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
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
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
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
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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