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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预习笔记(37)(3)

2013-01-16 11:0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时建设单位负责;分
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洼带
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
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学校、
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
企业。

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
其它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监理业务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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