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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解析((4)

2012-12-07 11:2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3.4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 概念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特殊情况,则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
担保前有权拒绝先履行

■ 形象理解

◇本来我应该也履行,但是我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即使我履行了,对方也不能履行,这时就可以自已
先不履行,这是在行使抗辩权,不是违约

先履行抗辩权-可行使的情形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典型案例】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必须由承包商先修建工程,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结算。在这种情
况下,承包商应该先履行其债务,然后再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但是,如果承包商现在能够有确切的
证据证明业主将无力支付工程款,例如有确切证据证明业主马上就要破产倒闭,在这种情况下,承包
商就可以 中止 履行合同。

【典型案例】

这种权利是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所使用的,所以称为先履行合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基
于对将来发生的事情没有把握(例如业主能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感到不安,所以叫不安抗辩权。

【例题·单选题】(2010年真题)《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
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
( )。

A.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

B.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

C.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D.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答疑编号245502050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
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教材P39。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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