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解析((4)
3.4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 概念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特殊情况,则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 担保前有权拒绝先履行 ■ 形象理解 ◇本来我应该也履行,但是我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即使我履行了,对方也不能履行,这时就可以自已 先不履行,这是在行使抗辩权,不是违约 先履行抗辩权-可行使的情形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典型案例】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必须由承包商先修建工程,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结算。在这种情 况下,承包商应该先履行其债务,然后再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但是,如果承包商现在能够有确切的 证据证明业主将无力支付工程款,例如有确切证据证明业主马上就要破产倒闭,在这种情况下,承包 商就可以 中止 履行合同。 【典型案例】 这种权利是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所使用的,所以称为先履行合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基 于对将来发生的事情没有把握(例如业主能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感到不安,所以叫不安抗辩权。 【例题·单选题】(2010年真题)《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 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 ( )。 A.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 B.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 C.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D.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答疑编号245502050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 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教材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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