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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解析((5)

2012-12-07 11:2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4.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4.1 因债权人原因造成的不当履行

4.2 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处理

4.3 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4.4 代位权

4.5 撤销权

4.1 因债权人原因造成的不当履行

■ 本质

◇债权人的责任或原因,如无法确定债权人

■ 处理

◇债务人 中止 履行(暂时停止PAUSE)

◇债务人将标的物 提存

【重点难点】提存

■ 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
以此消灭合同制度(提存一定是债权人的原因)

■ 案例

◇租房期间找不到房东,可将租金提存给公证机关

4.2 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处理

■ 提前或部分履行均会给债权人带来困难或增加费用

■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

■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4.3 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 概念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
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 类型

◇代位权

◇撤销权

4.4 代位权

■ 概念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例题·多选题】(2011年真题) 建设单位以无资金为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现建设单位对甲单位的
债权到期,却不积极行使。施工单位( )。

A.可以行使代位权

B.可以行使撤销权

C.可以建设单位名义行使权利

D.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E.只能对建设单位行使权利

[答疑编号2455020601]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参见教材P39。

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两个前提条件

■ 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二是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直接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代位权-相关要点

■ 名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要

◇名义一定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

■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案例】乙欠甲的钱,丙欠乙的钱,但丙欠乙的钱到期了,乙却不主动要求丙偿还,导致乙没有钱还
甲,这时甲可以向法院请求以甲自己的名义代位向丙要钱。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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