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解析((2)
3.4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法定解除在一方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类不受影响: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仲裁条款) 【例题·单选题】(2009年真题) 因施工企业破产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后,合同的( )条款仍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 A.质量 B.工期 C.解决争议 D.结算 [答疑编号24550207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C有歧意,不严谨,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也独立存在,有约束力。参见教材P43。 3.5【难点辨析】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效力 条件 法律后果 合同撤销 (撤销后等同于无效合同) 合同从开始无效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 收归国有 合同解除 解除前为有效,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约定解除 2.不可抗力 3.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其它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要求赔偿损失 4. 债务的抵销 ■概念 ◇双方彼此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 ■种类 ◇法定债务抵销 ◇约定债务抵销 ■法定债务抵销 ◇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约定债务抵销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发生债务抵销 ◇不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