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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1.9(4)

2013-06-10 10:4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3.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
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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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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