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1.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3.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 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高频丢分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法规历年真题汇总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读汇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