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3.1(4)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投标有如下特点: (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 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如相应的人员、设备、专业技术、资金以及资质证书 等。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 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协议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 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 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高频丢分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法规历年真题汇总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读汇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