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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7.2(3)

2013-06-11 09:3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1.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实行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
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施工单位应当严把两道关:一是谨慎选择
生产供应厂商;二是实行进场二次检验。 

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见证取样和送检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
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
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
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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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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