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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7.2(4)

2013-06-11 09:3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施工工序也可以称为过程。各个工序或过程之间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形成了工序网络或过程网络。任何
一项工程的施工,都是通过一个由许多工序或过程组成的工序(或过程)网络来实现的。网络上的关键
工序或过程都有可能对工程最终的施工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
保证工序或过程质量的前提。只有工序或过程网络上的所有工序或过程的质量都受到严格控制,整个
工程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
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h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
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
收24 h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2.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
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合同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
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两种情形。 

所谓返工,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则是指
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论
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
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
由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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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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