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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合同的解除(3)

2013-08-08 15:0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四、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
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
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
有。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根据《合同
法》第103条,自提存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归债权人。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保管提存标的物,有权收取提存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入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
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领取
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免除债务指债权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抛弃自己的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
终止合同关系。免除是债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其债权丧失处分权(如债权人
破产了)就不得任定为免除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意思,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表示,方式没有限制: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或者
以行为,或者默示。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产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

六、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根据《合同法》第106条,混同通常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涉及第
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
方的企业合并;债务人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重点解析】

以上这些情形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

1.抵销的条件;

2.因提存而终止的含义。

本节典型习题

1.下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是(C)。

(A)建设单位估计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任务而与之解除了合同
(B)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与之解除了合同
(C)由于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在约定的工期内交付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与之解除了合同
(D)由于工程师指令有误,导致施工单位损失惨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解除了合同

2.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B)。

(A)解除权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只要符合解除的条件,任何时候当事人都可以行使解除权
(B)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C)解除权有时间限制,都是一个月
(D)解除权的期限都是法律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约定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D)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A)1
(B)2
(C)4
(D)5

4.合同解除后,(ABCD)。

(A)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B)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C)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D)如果有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当事人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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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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