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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前冲刺要点186条(7)

2014-09-18 10:1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12、 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①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②落实安全制度;③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④制定安全施工措施;⑤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①监督检查;②隐患报告;③违章制止。

  113、 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的区别: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企业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负责;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对现场监督检查。

  114、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建设工程实现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3)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4)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5)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6)承担连带责任115、 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6、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8权):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具有知情权、建议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请求民事赔偿权。

  117、 五种人员的考核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进入新岗位人员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18、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7项工程,P229)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9、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20、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21、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22、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3、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四家联合验收,监理单位不参加验收)。

  124、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25、 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重伤50-99人,或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9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6、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之内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27、 级别管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授权)、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政府(或授权)、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或授权)、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政府(或授权)负责调查。

  128、 地域管辖: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除了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29、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两备案、三提供、三不得。

  130、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依法设计、提出建议和承担责任三大责任。提出建议就是对三新一特工程(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提出安全措施的建议。

  131、 监理单位具有依法审查、隐患三处理(整改令、停工令、报告)、依法监理职责。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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