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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真题(4)

2012-11-02 14:1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三)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
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
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
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

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
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
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
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
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
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
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
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
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
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
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
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出资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
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
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
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
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
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
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四) 

某高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137500m3,地下3层,地上25层。业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
总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完成桩基工程后,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委托给了专业设计单位,并自行决定将基坑
的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专业设计单位根据业主提供的勘察报告完
成了基坑支护设计后,即将设计文件直接给了专业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在收到设计文件后编制
了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即
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了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在开工前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员兼任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土方开
挖到接近基坑设计标高(自然地坪下8.5m)时,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裂缝,即向施
工总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并要求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后再恢复施
工,但总承包单位认为地表裂缝属正常现象没有予以理睬。不久基坑发生严重坍塌,并造成4名施
工人员被掩埋,经抢救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立即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了事故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调查
,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质勘察资料中未标明地下存在古河道,基坑支护设计中未能考
虑这一因素造成的。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于是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80
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上述整个事件中有哪些做法不妥,并写出正确的做法。

答:上述整个事件中存在如下不妥之处:1)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
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是不妥的,工程分包应报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2
)专业设计单位完成基坑支护设计后,直接将设计文件给了专业分包单位的做法是不妥的,设计文
件的交接应经发包人交付给施工单位;3)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基坑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
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的做法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了基坑支
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后,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4)事故发生后专业
分包单位直接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的做法是不妥的,应经过总承包单位;5)专
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不能直接向设计单位索赔,专业分包单位可通过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再向设计单位
索赔。

(2)三级安全教育是指那三级?

答: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规定:1)公
司教育的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
规章制度。2)项目经理部教育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
的不安全因素等。3)施工班组教育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
岗位奖评等。 

(3)本事故可定为那种等级的事故?请说明理由。

答:本起事故中3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应定为三级重大事故。因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就认定为三
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足
100万元。

(4)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谁?请说明理由。

答: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的
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继续施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承担。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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