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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模拟试题(二)(4)

2012-11-09 09:1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第四题 

1.(1)按投标的性质,投标书一般分为风险标、保险标、盈利标和保本标。 
(2)投标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和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投不同性质的标书。
(3)A投标人的投标属于盈利性质的标书。
2.(1)投标过程中的投标技巧有不平衡报价法、倒计时报价法和联合投标报价法。 (2)B投标人运用了不平
衡报价法。
3.影响投标决策的客观因素:
(1)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情况的分析。 
(2)对竞争对手情况的分析。
(3)对风险情况的分析。 

第五题

1.该工程招标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并未规定不可采用邀请
招标。
2.招标人的做法正确。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
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事件一中符合这一规定。
3.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确定。这样一来,该
工程项目还有850万元的资金未落实,是不可以进行招标的。
4.招标文件的规定不正确。
正确做法: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
位。
5.事件四中的规定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d。
6.发售招标文件的价格不合理。
理由:招标文件的价格一般等于编制、印刷这些招标文件的成本,招标活动中的费用(如发布招标公告等)不
应计入该成本。

第六题

1.项目法人与案例中的两家企业所签署的简单合同无效。原因: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出于工期考虑,项目法人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两家施工企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
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因此,双方签署的简单合同无效。
2.因为本案例港口新区建设项目属于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经国务院
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
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
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确定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
反了国家计划,属于非法合同。由于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项目法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可行的。但是发包人应该对订立无效合同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赔
偿施工企业的相应损失。
3.《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同时《招标投标法》也明令
禁止中标人将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该合同中仅规定“项目法人授权各承包人之间可以在承包范
围内进行分包”,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符合法律要求的限制条件,存在许多可能引起纠纷的条款内容,属
于条款内容不清楚、不完整、不严密,结果会导致承包人之间的违法操作。

第七题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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