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7)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7)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口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撸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竟标。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委托监理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时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见证取样的责任: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保修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揽业务二)独立监理三)依法监理四)确认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低保修期限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吏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不属于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