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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7)(2)

2012-12-13 15:2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计算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如何约定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箅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箅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箅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返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勘察、设计单位共同质量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币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单位单独的质量责任: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资料会影响到后续工作的质量,因此,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里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单独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与上述规定相对应,工程建设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浯、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浯、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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