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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10(2)

2012-12-13 16:0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凋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凋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有: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应受合同法调整。
3.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并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15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专门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可见当事人可自由订立无名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是合同的常态。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等。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的。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或当事人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是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按条款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主合同的效力诀定了从合同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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