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10(3)
【要约】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 《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的概念,即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掺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敝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虽然也是为订立合同作准备,但是为了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例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怛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撒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鉴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敞回其承诺。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许多人将合同理解为合同书,这是不要当的,合同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