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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10(4)

2012-12-13 16:0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凋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但是合同成立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


合同成立时间规则: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生效要件有: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或合同无效确认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效力。
2.合同绝对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
3.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其无效情况,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诀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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