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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级建造师水利实务考试大纲解析(二)(61)

2013-03-15 10:1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
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
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
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6)施工单位在建设有渡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渡汛方案、措施制定相
应的渡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渡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
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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