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信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 > 工程法规  正文: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知识点:准入管理、注册的规定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知识点:准入管理、注册的规定

2014/3/14 14:58:31 0人评论 453次浏览 来源:学信教育网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只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注册的规定:

1、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2、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止不满5 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子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4、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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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准入管理、注册的规定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职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岗位建造师执业的范围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建造师的基本义务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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