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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识点: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2014/3/14 15:07:21 0人评论 453次浏览 来源:学信教育网

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布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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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准入管理、注册的规定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职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岗位建造师执业的范围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建造师的基本义务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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