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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2.1(2)

2013-06-10 10:5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为此,《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
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8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还规定,
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
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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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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