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2.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为此,《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 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8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还规定, 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 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高频丢分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法规历年真题汇总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读汇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