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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2.1(4)

2013-06-10 10:5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1.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施
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
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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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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