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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6.5(2)

2013-06-10 15:3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
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官。工程勘察成果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
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因此,勘察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要求进行勘察,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不能弄虚作假。 

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也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勘察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勘察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操作规程。同时,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这也是保
证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安全的需要。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
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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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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