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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8.3

2013-06-11 09:5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8.3

1Z308030 仲裁制度
1Z308031 仲裁协议的规定
1Z308032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Z308033 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1Z308034 申请撤销裁决
1Z308035 仲裁裁决的执行
1Z308036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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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规定: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
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据此,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
仲裁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既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表现为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
协议书。在实践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
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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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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